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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三种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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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三种情况有哪些

(l)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认,在第三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如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没有得到权益人的确认,属于无效合同,合同的另一方不用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的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办理。对方如不予赔偿的,应该收集案件的证据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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