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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代理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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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代理应具备的条件有:
1、有权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人,必须是被代理的本人。
2、被代理人必须具备实施该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
3、追认有一定的期间限制,被代理人收到相对人的催告通知后一个月内未进行追认的,则丧失追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追认代理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