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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漯河首历污染环境罪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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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年,在各地大抓经济发展建设的过程中,某些地方对经济指标高度重视,但对环保指标却视而不见,经济是搞上去了,但付出了环境不断恶化的代价,为此,近年国家提高了对环保治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专门立法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那么,2017漯河首历污染环境罪是什么情况呢?

2021漯河首历污染环境罪是什么情况?

经过查询相关资料,2017年河南省漯河市尚未出现触犯污染环境罪的案例,而在相邻的信阳市发生了一起污染环境案。

一、案件相关情况

2017年4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一审以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822785.05元予以追缴。一审宣决后,被告人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平桥区法院一审判决,现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是信阳两级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所审结的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

2016年9月初,被告人陈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信阳市平桥区工业园使用租借的厂区及炉子设备,非法将收购的废旧蓄电池两百余吨拆解以提炼铅块。截止至2016年9月19日被信阳市环保局查获时,已提炼出成品铅块104吨,剩余约50吨原料铅蓄电池未提炼。此后,被告人陈某将其中部分铅块以每吨1285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但其仍旧在未进行环评、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购废旧蓄电池,进行废旧电池拆解还原生产铅,其行为主观上构成污染环境的故意,客观上也对环境造成了污染。被告人陈某虽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但其在自首前私自处理被环保部门查处的物品,性质恶劣,依法不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贩卖铅块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关于漯河首历污染环境罪目前尚无案例,在信阳市发生一起环境污染案,被告人为了谋取利益,私自收购和拆解废旧电池用于提炼铅块,对当地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同时,在其自首前仍有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因此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两万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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