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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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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缔结婚姻关系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婚后经治疗已经痊愈的,视为婚姻关系自始合法有效;法定婚龄男要求22周岁,女要求20周岁。
除了以上四种情形外,其他任何情况都不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的认定必须经法院的确认。
一段婚姻关系在法院还没有确认其为无效婚姻的情况下,视为有效的婚姻。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婚姻中的一方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如果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的,法院对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将不予支持。
经法院确认为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视为婚姻双方从来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双方之后再婚的视为初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12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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