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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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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需要的材料:
起诉方的身份证原件;
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
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
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
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次起诉离婚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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