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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精神病男方残疾离婚孩子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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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形。在审判实践中,与精神病离婚后,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判归其配偶抚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其进行抚育。
《民法典》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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