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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要求的离婚赔偿事由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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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要求的离婚赔偿事由能有哪些
依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一)被请求方必须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即符合上述《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条件;
(二)请求方没有法定的过错行为,即请求方无《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行为,如果双方均有上述过错行为的,则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三)因法定的过错行为给请求方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物质层面的伤害和精神层面的伤害;
(四)因该法定的过错而导致离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只要符合上述事由离婚时女方就可以要求离婚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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