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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判决领证一年离婚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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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经过判决后,领证一年又要离婚是可以的。

婚姻无效判决领证一年离婚可以吗?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由男女双方自行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并制定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

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起诉讼离婚,由离婚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法院经过审查后受案处理,依法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无效,因不满足法定结婚条件而无法成立合法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三种无效婚姻: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因本不符合登记结婚条件,因此无效婚姻实质上不是婚姻,而是同居,但已取得婚姻登记的无效婚姻需要通过法院判决无效。如果因一开始不满足结婚条件,而后满足而结婚的,又在一年内离婚的,是完全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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