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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为享有探视权的父母是不能放弃探视权的,探视权性质与监护权相同,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权利可以抛弃,而义务必须履行。【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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