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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4.年满30周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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