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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先后哪个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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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遗嘱的先后哪个有法律效力?

遗嘱的先后哪个有法律效力?

以最后的遗嘱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在订立新的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撤销、变更原遗嘱,只要前后两个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即意味着前遗嘱被推定为变更或撤销。全部抵触,全部撤销,部分抵触,部分撤销。但是,如果遗嘱人原来所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在变更或撤销原遗嘱时,仍需经原公证机关办理。

二、遗嘱人的遗嘱能力是怎么认定的?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对于遗嘱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应当严格基于实际遗嘱人的意愿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遗嘱的构成要件,应当进行合法的认定,涉及到遗嘱的相关要件存在错误的,那么该遗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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