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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不抚养孩子还要财产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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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女方不抚养孩子还要财产是合理的吗?

离婚女方不抚养孩子还要财产是合理的吗?

离婚女方不抚养孩子还要财产是否合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离婚女方不要孩子的财产分配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法律规定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对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二、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一)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5、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两种抚养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分“有固定收入的”和“无固定收入的”两种情况。然而,上述抚养费的计算方法应受“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则的制约,因为未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只要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即可,如果支付能力有余,可以适当提高抚养标准,这也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但是,所提高的标准不应没有限度。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收入畸高,另一方在抚养子女时便会依据上述的计算方法,按照对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计算抚养费,这样一来抚养费的计算数额可能达到月几十万、上百万元,远远超出子女生活的实际需要。

离婚女方不抚养孩子还要财产有可能是合理的,也有可能是不合理的,都是需要与对方进行充分的协商并且结合实际的生活状况来决定。如果一旦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的,就需要向当地的法院进行起诉,并且需要携带相关的证据材料来佐证自己的诉讼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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