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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能变更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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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能变更监护权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相关规定:在监护关系终止,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或者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变更监护权。有权申请撤销孩子亲生父母监护人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发现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要求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同时,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另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需要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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