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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即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重大过错包括如下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军人有其它重大过错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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