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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作为原告开庭时需要宣读起诉状的内容,并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补充,如果涉及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还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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