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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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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委托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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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伤残鉴定

关于“工伤伤残鉴定委托鉴定”的相关解答如下:

伤残鉴定的委托方式  交通事故伤者委托鉴定的方式有两种:

1、自行委托,即在起诉之前自己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2、法院委托,即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二、伤残鉴定委托书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以上是委托伤残鉴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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