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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业户口有档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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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业户口有档案吗?

一、对于农业户口有档案吗?

对于农业户口也是有档案的,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本地户籍管理部门。从申报户口开始就有一份自己的个人档案。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高校学生档案则是国家人事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及各种社会实践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大学生就业及其今后各单位选拔、任用、考核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相当重要。

二、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的条件

(一)投亲落户

1.投配偶落户

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我市居民结婚,年龄在35周岁以上,并且投靠配偶10年以上的人员,可准予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随迁。对其中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与我市患严重疾病或残疾的居民结婚,年龄在30周岁以上,在津居住5年以上的,可照顾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子女可以随迁。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投靠人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因病残投配偶还要指定医院证明和残疾程度照片,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件复印件。

外地农村妇女与我市农业人口结婚的,以及本市“两区三县”农村妇女与其它13个区农业人口结婚的。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投靠人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父母投子女落户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人员,身边及其它省市无子女,在我市有投靠条件的,准予在津子女户口地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3.子女投父母落户

我市居民与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以及"两区三县"非农业户口的妇女结婚,准予18周岁以下的子女投父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未落户的还要提交子女未落户证明,父母离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遗留的子女还要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二)收养落户

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1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收养手续的,可申报收养子女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收养登记证件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无子女证明和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收养弃婴、儿童的还要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民政部门公告复印件。

(三)离退落户

家庭基础在津,单身在外地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可来津投靠配偶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和退休证复印件。

(四)人才落户

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准予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

外省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只限于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毕业生,不含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取得本科学历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允许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农业户口可办理“农转非”;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中工作满3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报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并可办理“农转非”。具有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本科学历人员,已在我市注册企业中工作满3年,要求配偶及子女迁入我市或“农转非”的,可参照此规定办理。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引进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对我市大专院校短缺专业,在我市公开招聘后仍不能满足需求,需要使用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的,且该毕业生已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满2年,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准予在津落户。短缺专业是指:石油工程、地质、测井技术、地球物理、勘探、钻井工程、铁道工程等。

(五)贡献落户

外省市人员和我市农业人口在津兴办私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对外省市在津投资兴办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及本市乡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纳税凭证复印件。

在我市经济建设中,获得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省市来津人员,可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结婚证、身份证、户口薄、荣誉证书复印件及颁发单位证明等材料。

(六)毕业落户

应届本市生源外地高校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集体户口,也可迁回家中或在亲朋处落家庭户口;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可在院校所在地保留两年,本人愿意迁回的,可以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外地生源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我市有接收单位,持经市教委编号盖章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办理手续。因租、借个人房屋等原因不具备登记户口条件的,允许其在服务处所所在地登记集体户口,或在津亲朋处登记家庭户口。

(七)城镇户口

我市具有农业户口人员已到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居住,具有合法自建房、企事业单位建房、购买的商品房等合法固定住所,以及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小城镇户口。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件复印件,已婚的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八)其它

工作调动、学生转学、干部和技师家属农转非、招工和录干、境外返回、毕业分配、转业和复员军人、大中专院校招生,凭有关部门批准手续直接到市局办理落户。

对于农业户口的认定,是属于公民的一种户口状态,在民事行为有关人身权利上并不存在区别,具体情况下也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建立有关档案制度,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当地的户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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