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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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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

一、浙江高院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

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就是不再对超生的进行征收费用了,因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用对社会造成一定的负担,比如说需要更多的资源等,因此需要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因计生人口问题多涉及到地方性的政策规定,所以要结合各省的规定来灵活办理,应随政策灵活来交纳等,具体各地执行不同政策情况,需考虑实际征收标准等。如果对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服的,公民可以按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另行处理。

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因此超生者应对社会进行经济补偿。这一基于人口负担论的解释貌似有理,其实大谬不然。人生在世,当然得占用某部分社会公共资源,但人不仅是社会资源的消费者更是公共财富的生产者,他在消费公共资源的同时,也在生产社会财富。

《人口与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各个地区都有不同的规定,从浙江高院关于社会抚养费案中,此时是可以总结出其一般性规定,其具体的征收还可能会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情况而变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实我国现在是已经取消了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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