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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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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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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____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 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 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_________万元,其中现金:__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__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____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________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___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之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__份,本企业存档_______份。投资人签字(盖章):订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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