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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解散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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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解散之诉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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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之诉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在当代社会一般情况下公司发生一些纠纷的时候,都是由他人来对公司提起诉讼,这指的就是公司以外的人,而公司内部的股东要想对公司提起诉讼的话,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够进行,比如说直接诉讼就是这样的一种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