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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第36条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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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第36条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第36条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也同意解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因为劳动者自愿提出离职,这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以不违法为前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协商解除的须为双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劳动关系。这是因为如果双方非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无解除一说;

2、劳动合同双方均有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在劳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之前进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一旦履行完毕,已无解除的必要;

4、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要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

1、劳动者应注意事项

(1)自己提出解除动议,无经济补偿金,因此慎写“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辞职信”;

(2)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解除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解除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补偿、工资结算等事项;

(3)尽量避免解除协议和补偿协议的分离;

(4)以单位的书面解除通知为解除日,以确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并确保在未收到书面解除通知或解除协议之前应当正常出勤。

2、用人单位应注意事项

(1)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双方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明确谁首先提出解除动议;

(2)明确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日期,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

(3)明确劳动者应完成的工作交接事项以及劳动者除交接工作之外不得再以用人单位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4)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竞业限制或禁止的劳动者,应在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规定其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履行的相关义务。

我国对合同解除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这种情况也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如果是协商解除,劳动者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单位辞职的想法,劳动者主动提出的,一般情况下不会有经济补偿金。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劳动者同意的,可以按照工作年限拿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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