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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即在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在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标准为60元-100元/人。未与基层医疗机构签约,年报销限额为60元/人;与基层医疗机构签约,年报销限额1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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