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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县误工费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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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县误工费计算方式

周宁县误工费计算方式

计算依据
2022年度周宁县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数据:
1、上年周宁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16元
2、上年周宁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184元
3、上年周宁县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092.7元
4、上年周宁县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151.2元
5、上年周宁县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 32335元/年
(2)采矿业 36690元/年
(3)制造业 38588元/年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7753元/年
(5)建筑业 42705元/年
(6)批发和零售业 44947元/年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4305元/年
(8)住宿和餐饮业 30874元/年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68856元/年
(10)金融业 111047元/年
(11)房地产业 50825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8680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57208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7974元/年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4547元/年
(16)教育 53507元/年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59094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8367元/年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5477元/年
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注:“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①产业分类标准;
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实践中一般以(每年5月份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会对本辖区相关数据作出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为例,如《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
时间计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
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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