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张某,男,汉族,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朱某,男,汉族,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未曾收到过被答辩人30万元的借款。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称答辩人因生活所需向其借款30万元并不属实。答辩人也从未以现金形式收到被答辩人30万元的借款。
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于2015年7月30日出具欠条,不符合事实。
2015年7月26日,答辩人已前往澳门,在2015年8月3日才回国,在2015年7月30日,答辩人根本不在国内,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于该日出具欠条,完全不符合事实。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某
2016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