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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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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目 录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1.2 标题和旁注

1.3 解释

1.4 单数和复数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

1.6 书面指示

一般义务

2.1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2.2 履约保证

2.3 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2.4 分包合同的转让

2.5 再次分包

分包合同文件

3.1 语言

3.2 适用的法律

3.3 分包合同协议书

3.4 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主合同

4.1 分包商对主合同的了解

4.2 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4.3 不能与雇主私下有约

4.4 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1 分包商使用临时工程

5.2 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3 分包商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5.4 对误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

现场工作和通道

6.1 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6.2 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6.3 分包商允许进入分包工程的义务

开工和竣工

7.1 分包工程的开工;分包商的竣工时间

7.2 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7.3 承包商有义务通知

指示和决定

8.1 根据主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

8.2 根据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

变更

9.1 分包工程的变更

9.2 变更指示

变更的估价

10.1 估价的方式

10.2 变更价值的估算

10.3 参照主合同的测量进行估价

1O.4 估算的工程量与实施的工程量

10.5 计日工

通知和索赔

11.1 通知

11.2索赔

11.3 未发出通知的影响

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2.1 以附注形式编入

保障

13.1 分包商的保障义务

13.2 承包商的保障义务

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14.1 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

14.2 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

14.3 由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缺陷

保险

15.1 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15.2 承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

15.3 保险的证据;未办理保险的补救办法

支付

16.1 分包商的月报表

16.2 承包商的月报表

16.3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扣发或缓发的款项;利息

16.4 保留金的支付

16.5 分包合同价格及其他应付款额的支付

16.6 承包商责任的终止

主合同的终止

17.1 对分包商雇用的终止

17.2 终止后的付款

17.3 由于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的主合同的终止

分包商的违约

18.1 分包合同的终止

18.2 终止时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力与责任

18.3 承包商的权力

争端的解决

19.1 友好解决和仲裁

19.2 与主合同有关或由主合同引起的涉及或关于分包工程的争端

通知和指示

20.1 发出通知和指示

2O.2 地址的更改

费用及法规的变更

21.1 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21.2 后续的法规

货币及汇率

22.1 货币限制

22.2 汇率

第二部分附注

第二部分 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

第1条 定义及解释

第2条 一般义务

第3条 分包合同文件

第4条 主合同

第5条 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第6条 现场工作及通道

第7条 开工和竣工

第12条 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第14条 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第15条 保险

第16条 支付

第19条 争端的解决

第22条 货币及汇率

分包商的报价书

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

分包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定义 

1.1 在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所有措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都应具有主合同(如以下所定义的)所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但以下措词及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i)“雇主”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承包商应随时通知分包商的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或此当事人的受让人。

(ii)“承包商”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除非分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iii)“分包商”指其报价书已为承包商所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除非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雇主为主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并在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保持此同一称谓的人员。

(b)(i)“主合同”指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其具体内容在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给出。

(ii)“分包合同”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报价书、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以及其他明确列入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iii)“分包合同规范”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分包工程的规范,以及根据第9条规定对规范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iv)“分包合同图纸”指分包合同中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v)“分包合同工程量表”指构成分包商的报价书一部分的且已标价并完成填写的工程量表。

(vi)“分包商的报价书”指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分包合同的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向承包商提出并被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所接受的报价书。

(vii)“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指承包商对分包商的报价书的正式接受函。

(vii)“分包合同协议书”指第3.3款所述的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ix)“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指附于分包合同条件之后,包括在分包商报价书格式内的附录。

(x)“分包合同条件”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与1992年再次修订重印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配套使用的《土木工程分包合同条件》1994年版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该文件可由承包商和分包商进行改编,并构成分包合同的一部分。

(xi)“主合同条件”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1992年再次修正重印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的第一部分以及经雇主和承包商改编该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它们均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

(C)(i)“分包商的开工日期”指分包商收到承包商根据第7.1款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ii)“分包商的竣工时间”指按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的规定,从分包商的开工之日算起到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时间(或按第7条延长到的时间)。

(d)(i)“分包合同价格”指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为了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应付给分包商的金额。

(e)(i)“主包工程”指主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

(ii)“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所述的工程。

(iii)“分包商的设备”指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所需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拟构成或构成分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标题和旁注

1.2 本分包合同的标题和旁注不应被视为本分包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解释和理解分包合同条件或整个分包合同时,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旁注。

解释

1.3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

1.5 在分包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作动词用的“通知”、“证明”、“确认”或“决定”均应作此理解。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书面指示

1.6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如果承包商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分包商应遵守此类指示。承包商可在执行此类指示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进一步规定,如果分包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确认了承包商的任何口头指示,而承包商在7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承包商的指示。

一般义务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主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商。

履约保证

2.2 如果分包合同要求分包商为其正确履行分包合同提供保证时,分包商应按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此类保证并提交给承包商。此类保证应采用本分包合同条件所附格式或承包商与分包商商定的格式。提供此类保证的机构须经承包商批准。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因遵守本款要求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

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在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分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2.3 在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签发之后,分包商应在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时间内,以承包商合理规定的格式和详细的程度,向承包商提交一份实施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以取得承包商同意。无论承包商何时需要,分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安排和拟采用方法的总体说明,供承包商参考。

无论何时,如果承包商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他已同意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商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分包工程在分包商的竣工时间内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修改。

分包合同的转让 

2.4  没有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尽管有第1.5款的规定,此类同意也应由承包商自行决定), 分包商不得转让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一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权益或利益,但下列情况除外:

(a) 按分包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分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款项的收取,

或者

(b) 将分包商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分包商的保险人(当保险人已清偿了分包商的损失或责任时)。

再次分包

2.5  分包商不得将整个分包工程分包出去。没有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类同意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商应将其自己的任何分包商 (包括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分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

规定,对于下列情况,分包商无需取得同意:

(a)提供劳务,

分包合同文件

语言   

3.1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说明,否则:

(a) 用以拟定分包合同文件的语言应与用以拟定主合同文件的语言相同,

以及

(b) 如果分包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应根据主合同的“主导语言”解释和说明分包合同。

适用的法律

3.2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说明,否则,适用于主合同且据之对主合同进行解释的国家或州的法律同样适用于分包合同并据之解释分包合同。

分包含同协议书

3.3 在被要求时,分包商应签署分包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由承包商自费按分包合同条件所附格式编制和完成。如有必要,可对该格式进行修改。

分包含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3.4 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所列的构成分包合同的几个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规定,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 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2)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

(3)分包商的报价书;

(4)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

(5)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以及

(6)构成分包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主合同

分包商对主合同的了解  

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不能与雇主私下有约 

4.3  此处规定不应被理解为在分包商与雇主之间可以产生任何私下约定。

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4.4  如果分包商有任何违反分包合同的违约行为,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根据主合同承包商将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可从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这笔赔偿费,但不排除采用其他赔偿方法。

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分包商使用临时工程 

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2  承包商应在现场提供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所指定的承包商的设备和 (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并且,根据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有关条款(如有时),允许分包商与承包商和(或)承包商可能许可的其他分包商一起,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和竣工(但不包括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其他设施(如有时)。

分包商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5.3  承包商还应根据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有关条款(如有时)向分包商提供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规定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对误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

5.4  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误用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费。

现场工作和通道

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6.1  除非另有协议,分包商应遵守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承包商的工作时间,并应遵守有关工程的施工、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进出现场以及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以及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

为分包商程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6.2  承包商应随时为分包商提供确保分包商以应有的速度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那部分现场及现场通道。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说明,承包商没有义务将现场的任何部分提供给分包商专用。.

分包商允许进人分包工程的义务

6.3 分包商应允许承包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以及现场上任何工作或材料正在实施、准备或存放的地点。分包商还应允许承包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任何人合理进入现场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由分包商或分包商委托他人正在工作或准备的地点,或为他们获得进入此类地点的权利。

开工和竣工

分包工程的开工;分包商的竣工时间

7.1  分包商应在接到承包商有关开工的通知后14天内或书面商定的其他期限内开始分包工程。该通知应在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日期之后,于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发出。

随后,(除非承包商另有明确的要求或指示)分包商应迅速且毫不拖延地开始分包工程的施工。分包工程以及在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在某一具体时间完成的任何区段(如适用时),均应在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为分包工程或任何区段(视情况而定)规定的从分包商的开工之日算起的竣工时间内竣工,或在第7.2款可能允许的延长时间内竣工。

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7.2 如果由于以下任一原因致使分包商延误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如果适用的话):

(a)承包商根据主合同有权从工程师处获得主包工程竣工时间延长的情况,

(b)根据第8.2款颁发的且不适用于本款(a)段的指示,

(c)承包商违反分包合同或由承包商负责的情况,

规定,除非分包商已经在该延误开始发生的14天内,将造成他延误的情况通知承包商,同时提交一份证明其要求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否则,分包商无权获得延期。而且在本款(a)段适用的任何情况下,此延期均不应超过承包商根据主合同有权获得的延期。

同时规定,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分包商按照本款规定的14天内提交详情报告不切实际时,只要分包商以不超过14天的时间间隔向承包商递交临时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详情报告,则分包商仍有权获得延期。

承包商有义务通知

7.3  承包商应将根据主合同规定所获得的有关分包合同的所有延期立即通知分包商。

指示和决定

根据主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

根据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

变 更

分包工程的变更

9.1 分包商仅应根据以下指示,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a)工程师根据主合同作出的指示,此类指示由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给分包商;

(b)承包商作出的指示。

由工程师根据主合同发出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且根据主合同构成了变更的任何指示,如果经承包商按照本款(a)段通知并确认后,应被认为构成了分包工程的变更。

变更指示

9.2 分包商不应执行从雇主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未经承包商确认的指示。如果分包商一旦直接收到了此类指示,他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商并向承包商提供一份此类直接指示(如果是书面给出的话)的副本。分包商仅应执行由承包商书面确认的指示,但承包商应立刻提出关于此类指示的处理意见。

变更的估价

估价的方式

10.1 分包工程的所有变更都应按照本款规定的方式估价。而且,所变更的价值应加到分包合同价格中或从中扣除,视情况而定。

变更价值的估算

10.2  所有变更的价值应参考分包合同中规定的相同或类似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如有时)来核定,但如果分包合同中没有此类费率或价格,或如果它们不恰当或不适用,则该变更估价应公正合理。

参照主合同的测量进行估价

10.3  如果构成主合同变更的分包工程的一项变更由工程师根据主合同测量,那么,倘若分包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适合根据测量对此类变更估价,则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参加任何以工程师名义进行的测量。按照主合同所进行的此类测量亦应构成为分包合同之目的对变更进行的测量,且应对此变更作相应估价。

估算的工程量与实施的工程量

10.4  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该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分包商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分包工程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如果任何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根据第9条所给出的指示造成的,而是由于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工程量,则不要求对此类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作出指示。

计日工

10.5  如果承包商指示分包商在计日工的基础上实施工作,则承包商对该工作应按分包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作表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向分包商付款。

通知和索赔

通知

索赔

11.2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商遇到了任何不利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他情况而由此按主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在分包商遵守本款规定的情况下,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从雇主(工程师)处获得可能的此类合同方面的利益(包括追加付款,延长工期,或二者均有)。分包商应花费足够的时间,向承包商提供所有为使承包商能就此合同方面的利益进行索赔所要求的材料和帮助。当承包商从雇主处得到任何此类合同方面的利益时,承包商应将在所有情况下公平合理的那一部分转交给分包商。此处还应如此理解,即:如果承包商索赔一笔追加付款,则承包商从雇主处得到该笔款项应作为承包商就该索赔向分包商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承包商应定期将他为获得此合同方面的利益而采取的步骤以及他得到该利益的情况通知分包商。除本款或第7.2款中的规定外,承包商对分包商在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障碍、条件或情况均不负任何责任。分包商应被认为他已清楚地了解了分包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该价格包括了分包商为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提供的一切必要物品及承担的一切必要工作。

始终规定,本款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阻止分包商就由于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所造成的分包工程施工的延误或其他情况而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未发出通知的影响

11.3 如果由于分包商未能遵守第11.1款而阻碍了承包商按主合同从雇主获得与主包工程有关的任何金额的补偿,则在不影响承包商为分包商未能遵守第11.1款的行为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承包商可从按照分包合同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该笔款项。

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以附注形式编入

12.1 有关分包商带到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按主合同条件第54条的规定应通过附注形式编入分包合同,如同各项规定在分包合同中完全列出一样。

保  障

分包商的保障义务

13.1 除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外,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受与下述有关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a)任何人员的伤亡,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分包工程除外),

承包商的保障义务

13.2 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与下述事宜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保障的程度应与雇主按主合同保障承包商的程度相类似(但不超过此程度):

(a)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雇主和(或)承包商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在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力,

(c)按分包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以及

(d)由雇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非该承包商正在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

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

14.2 在包含分包工程的主包工程或主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视情况而定)的有关移交证书颁发之后,分包商应修补分包工程中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负责修补的缺陷,修补缺陷的期限以及所依据的条件应与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负责修补的期限或条件相一致。

由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缺陷

保  险

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规定,分包商应为他在分包工程中所雇用的任何有关人员的责任投保,以便雇主和(或)承包商能够依据保险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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