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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的增值税发票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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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签订购销合同的时候,很多人会问到需不需要增值税发票。其实增值税发票是有很重要的作用的。那么,大家知道购销合同的增值税发票的法律效力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购销合同的增值税发票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购销合同的增值税发票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买卖合同与增值税发票同时存在的情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买卖双方对各个交易事项达成的合意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价款作为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认可并遵守,买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价款。而增值税发票是在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国家依法纳税的重要会计凭证,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增值税发票本身不是合同关系的凭证,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必然性。因此,上述案例一中A公司根据双方合意的买卖合同关系而主张的债权得到了支持。

二、只有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1、增值税发票能否证明买方已经向卖方支付货款

作为案件的证据,应当具有三个特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只有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而这三个特性之中,尤以关联性为重。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之大小,取决于证据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因为商业操作的多样性,如“先票后款”“票据贴现”等付款安排,仅有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能证明买方向卖方支付了货款。

2、增值税发票能否证明卖方已经向买方交付货物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因此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某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

所以,增值税发票不能单独证明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必须要有其它证据与结算凭证相互印证,才能够证明主张权利的一方对相对方享有债权。如果发生了买卖合同纠纷的话,不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不应将增值税发票作为唯一的证据,而应提供其他证据,或者为间接证据且能与增值税发票佐证,或者为直接证据直接证明事实的存在。当然,买卖各方更应及时签订买卖合同、妥善保存各类收付款凭证、各类收发货凭证,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护好各自的权益。

综上所述,关于购销合同的增值税发票的法律效力有哪些这个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买卖合同与增值税发票同时存在的情况,另一种是只有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增值税发票不能单独证明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必须要有其它证据与结算凭证相互印证,才能够证明主张权利的一方对相对方享有债权,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本站遂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