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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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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的原因有哪些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备提存的情形之一的,必须是构成难以履行债务才应当提存。所谓难以履行,指债权人不能受领给付的情形不是暂时的、无法解决的,而是不易克服的。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难以履行:

(1)债权人不是拒绝受领而是迟延受领,并且迟延时间不长。

(2)下落不明的债权人有财产代管人可以代替接受履行。

(3)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很快可以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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