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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遗失物是盗窃还是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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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遗失物是盗窃还是侵占?

遗失物是物权中的一个专有名词,不同于埋藏物和无主物,遗失物的所有权在过去某一段时间内是确定的,只有该物由于某种原因而处于失控状态,导致多数人不知道其归谁所有。这种情形下,很多人都会想非法占有遗失物,那么非法占有遗失物是盗窃还是侵占?

一、什么是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中国刑法第270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中国《刑法》第270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现代汉语词典》关于“侵占”的解释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中国宪法第12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二者所说的侵占的含义都是广义的,所指的是侵犯财产,包括盗窃、诈骗、贪污、抢夺等各种财产犯罪,还包括侵犯财产的各种民事侵权行为、各种利用职务的行政渎职行为。

二、什么是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三、遗失物是盗窃还是侵占?

在探讨该类案件性质前,我们先需考虑关于遗忘物的定义和范围,现行刑法典没有明确加以规定,目前也无司法解释可以参考。而遗忘物作为侵占罪的法定犯罪对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遗失物,这仍然是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1、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遗忘物和遗失物予以区别。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而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持有的财物失落在某处,以致脱离了自己的控制。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其认为遗忘物,又称为遗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却其占有之动产,条件有二:其一,丧失须系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须为偶然丧失。

2、多数学者都认为“遗失物”与“遗忘物”是有区别的,一是从相关法律的协调性上来讲,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而侵犯财产罪的同类客体是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属于民法上物权的范畴。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上使用的是遗失物的概念,而并未使用遗忘物的概念。二是从立法的沿革变化上,即从我国刑法修改过程来看,立法者曾经在刑法修订案数易其稿中都使用了遗失物一词,而在最终定稿时则选择了遗忘物的表述。由此可见,立法者经过反复斟酌,没有将二者混用,还是注意到了其显著的区别。三是从词义上来讲,遗忘和遗失还是有本质不同的。“遗失”重在“失”,即已失去某物品;而“遗忘”则重在“忘”,指忘记某物品,但未必已失去该物品,二者还是有着明显区别。因此,遗失物着重是指丢失之物(因偶然原因),从时间上讲一般时间较长;遗忘物着重是指忘记取走之物,一般离开失主的的间较短,失主一般也会记起该物被忘记在何处。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遗忘物是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遗忘于某特定地点或场合的财物,本人尚知物之所在,并未完全丧失对物之持有控制。”而对于遗失物,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一般不知失落在何处,也不易找回。

3、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正确揭示遗忘物和遗失物的质的区别,以便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能够准确把握。真正能将二者从本质上区分开来的,除了失主对财物的失控程度之外,还应着重考察财物是否已在他人的合法控制之下,以及行为人对财物失控状态的认知情况。具体而言,我们认为,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本应带走而因为疏忽大意暂时遗置于某些特定的场所(如飞机、餐馆等)的财物。其应具备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所有人或持有人暂时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权;二是财物被遗置于特定的场所内,该场所的管理人员有权对财物行使第二重控制、支配权,这排除了任何第三人对该财物的任何权利;三是所有人或持有人往往能很快回忆起遗置财物的的地方,从而迅速恢复对财物的控制权。而遗失物则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疏忽而丢失于公共活动场所,且已完全丧失了实际控制权的财物。其特点有二:一是财物丢失于公共活动场所,失主已完全丧失了实际的控制权,并且失主往往很难记起财物丢失之所;二是因丢失于公共活动场所,一般不存在第二重控制、支配权。任何第三人发现后都有权拾得,并暂时合法的保管该财物。

所谓侵占遗忘物,是指他人将财物遗忘在行为人有权控制的特定范围之内,这是行为人将该财物收管起来的合法原因,行为人非法据为己有,拒不交出,才能认定为侵占遗忘物。由此可见,认定侵占遗忘物,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1)他人的财物遗忘在行为人有权控制的特定范围之内,例如,行为人的家中、货摊上、汽车上等。

(2)行为人没有用非法的方法使他人财物出于自己控制之下,即具有持有的合法性。

(3)明知是他人的遗忘物,而据为己有,拒不交出。

由此可看出,区分侵占(遗忘物)罪与盗窃罪,关键就在于遗忘物是否在行为人有权控制的范围之内。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犯罪的方法使他人财物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具有持有的合法性和无罪过性,就应以侵占(遗忘物)罪论处。反之,如果是遗忘物在他人有权控制的范围内,行为人乘人不备将其秘密窃为己有,则应以盗窃罪论处。

这就取决于行为人对该遗忘的财物有无支配状态的主观认识心态,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认识到物主对财物失控或者认识到第三人实际控制了财物。如果物主实际遗忘财物,行为人也认识到物主暂时对财物失控(遗忘),同时认为特定第三人没有形成实际支配关系的,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就构成侵占罪。如果物主实际遗忘财物,行为人却发生认识错误,将该遗忘物占有的,成立盗窃罪。这种情况下,在行为人看来,占有财物实际上就是采取了不为财物所有人知道的秘密窃取方法。如果行为人认识到物主对财物失控,同时认为第三人实际控制了遗忘物而仍采取秘密方法取得,也成立盗窃罪,此时,第三人是作为财物的合法持有人,行为人变他人之持有为自己之所有。但是,如果行为人认识到物主对财物失控,同时认为第三人没有实际控制该财物而将遗忘物占为己有的,成立侵占罪。

侵占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如盗窃罪的判刑中,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没有对侵占概念的描述,但盗窃罪是十恶罪名之一,所以至史以来的打击力度都是相当重的。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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