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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指定管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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