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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物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可见,我国对于实物出资的要求是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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