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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了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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