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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二、必须依靠群众;
三、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和要求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相结合。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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