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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的概念及其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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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纠纷的概念及其特点是什么?

民事纠纷的概念及其特点是什么?

民事纠纷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所涉的民事权益而引发的争议,属于法律纠纷的一种。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的一种,一般来说,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引起的。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由此而产生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争议。总的来讲,民事纠纷就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特点:

民事纠纷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纠纷的主体在民事实体权利上平等性,纠纷解决过程中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双方享有同等或对等的权利。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这一特点将民事纠纷与刑事纠纷、行政纠纷等其他性质的纠纷相区别。

民事纠纷的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纠纷的主体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决定了其有权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对自己享有的民事程序权利继续处分。

二、诉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当事人提出。诉的起因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权益的纠纷,是纠纷中的一方认为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了对方的侵害,因此,纠纷的当事人是诉的主体。

第二,向法院提出。诉存在于诉讼制度中,存在于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对于民事纠纷,国家设置了行政机关的调处、仲裁、诉讼等解决纠纷的机制。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方式有程序上的选择权;但只有向法院提出的解决纠纷的请求,才能称之为诉。

第三,诉是一种请求。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这种请求具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请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其二是请求法院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判决自己胜诉以保护民事权益。前者为程序意义上的诉,后者为实体意义上的诉。这两层含义的请求统一存在于诉中,具有紧密的联系: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为目的。程序意义上的诉与当事人的起诉权相对应,一旦被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就建立了诉讼法律关系。实体意义上的诉,对应当事人的胜诉权,一旦被人民法院确认,即可裁判该当事人胜诉。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在当事人实体请求的范围内,法院有权裁判全部支持、部分支持,也可以裁判驳回;但一般不得超出请求范围或数额进行裁判,裁判也不得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事纠纷是一种法律纠纷,发生民事纠纷之后首先应该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寻求法律的帮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是一种请求,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之后建立诉讼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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