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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法定情形概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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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相关人员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它能够保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必要的公正性,而不使审判人员倾向其中任何一方。回避制度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及回避程序等内容,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下回避的法定情形概述。

回避的法定情形概述有哪些?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二、回避对象

回避的对象与情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回避的方式

回避有两种方式:

1、当事人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自行回避。即有关人员遇有法定应回避的情形时,可以自己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具体程序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四、回避的注意事项

回避申请的处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回避制度本身就是为了保障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因此在审理时,可由当事人自行提出申请或是非当事人提出申请,具体结果也因提出人的不同而有不同。总之当我们遇到应当回避的情况时,应当尽快提出回避申请,以避免案件审理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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