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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三性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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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三性是什么呢

无论是怎样的证据,要想被法院采纳就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三性。法律工作者都很了解,但是可能好多非专业人员都不知道证据三性是什么。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但是却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下面就和本站小编一起看看证据的三性吧。

一、证据三性是什么

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1、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本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2、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3、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二、证据合法性审查判断方法

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及证据收集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的采信须经法定审查程序。证据合法性主要解决证据资格即证据能力问题。

对证据合法性审查主要侧重形式方面要求,其依据系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证据载体是否合法,证据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如果“证据”不符合上述七种表现形式,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采信,如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实质上其应属证人证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诉讼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具证人资格,即使该证明具有单位盖章,如果没有自然人签字,亦不符合证人证言的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证人证言采用,其又不符合其他六种证据表现形式,故其不具证据能力,应排除在诉讼之外。

二是审查取证主体是否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是否合法。关于取证主体,侦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应有二人以上,讯问(询问)人与记录人为一人,则违背主体方面要求,导致侦查结果无效或削弱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侦查实验应当经侦查机关负责人的签字,扣押邮件、电报须经相关侦查、检察机关负责人的批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传讯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关于时间的限制要求等,就证据类型而言,一般有如下审查重点

诉讼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其次就是有关联的,除此之外一定要合法,三者缺一不可。失去真实的证据缺乏说服力,没有关联也会缺乏逻辑,不利益案件的审理,不合法根本也不会被采纳。如果还有疑问,不妨咨询在线律师,获得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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