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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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