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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兼职仲裁员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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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律师时而作为仲裁案件代理人,时而又作为仲裁员参与仲裁争议案件,这种角色的转换可能会引发一些冲突。这种角色的交叉可能会给仲裁案件的独立公正审理带来挑战,减损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正是出于这一原因,一些仲裁机构要求,在该机构担任仲裁员的人不能在本机构代理仲裁案件。这种"台上"."台下"角色交叉可能引发的问题应当引起仲裁机构的重视,并应采取应对措施。这里的"台上"指律师在案件中担任仲裁员,"台下"指律师在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法律依据
《仲裁法》
第十三条
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人士具备担任仲裁员的资格,因此具有律师身份的人士担任仲裁员从法律原则上来讲没有疑问。在我国的仲裁机构中,具有律师身份的仲裁员也占有很大比例。

律师兼职仲裁员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