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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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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现实中,利用信用证实施诈骗行为的,在符合了法律规定的信用证诈骗罪立案标准后,往往是被定为此罪的,那么之后就要按照此罪的量刑标准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无论是信用证诈骗罪立案数额还是量刑处罚的内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详细规定,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信用证诈骗罪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1996.12.16法发[1996]32号)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节录)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信用证诈骗罪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上述内容就是对信用证诈骗罪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的介绍,但愿可以帮助各位正确的了解信用证诈骗罪数额标准以及处罚方面的知识。要是在实践中被控信用证诈骗罪的话,最好请专业律师来为您辩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利益。本站网站为你推荐你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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