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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案件时检察院周六日批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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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案件时检察院周六日批捕吗

一、审理案件时检察院周六日批捕吗

检察院的批捕如果遇到周六日的话是不算在七天的审查时间之内的,因为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提请逮捕的申请书之后需要在七天之内作出相关的答复,但这里一般都是指的人民检察院周一到周五正常的工作日之内。不过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周六周日人民检察院也有可能会予以回复的。

周六日一般是不包括在批捕审查的时间之内的,七天指的是正常的工作日之内,除非当前的刑事案件特别的紧急。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批捕一般是7天。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明确规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第二百二十三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检察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应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犯罪人员的侦查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在规定时间内对这类案件进行相关的侦查,递交我国审理的人民法院。如案件情况不明的,还可以要求这类公安部门对这类案件进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