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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司法鉴定的时间说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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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司法鉴定的时间说法是怎样的?

有些人可能由于局部身体的创伤而去做司法鉴定,在做司法鉴定也是目的,想要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对于眼睛做司法鉴定的时间上的要求是怎样的呢?根据相关的说法,对于时间的受理,理应一般是在15天以内,那么就得根据眼睛的具体情况来定夺了。

不能简单依据视力下降进行鉴定,因为视力需要恢复,一般的眼科常规需要伤后半年才能达到稳定状态,我们这里法医鉴定可能需要的时间短些,也要3个月;不过如果眼球有结构损伤,比如说瞳孔缘撕裂、前房出血后引起青光眼、晶状体脱位、玻璃体出血、眼底出血,以及如果有眼眶骨折等等,即使时间不够,也会定轻伤的。

一、司法鉴定提出时间规定如何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二、重新提出司法鉴定时间

就在交换证据期间,即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一方举证,另一方质证时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时间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该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我们在了解过国家在司法鉴定的相关标准之后,同时,如果当事人想要做局部的身体创伤的鉴定的话,就应该按照文章中所提到的几点内容来进行,那么如果按照文章中的这几点内容,就能够减少当事人的相关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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