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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满又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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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满又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一、假释考验期满又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对过失犯罪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在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缓刑犯可以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都是执行刑罚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可以构成累犯。那么,缓刑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亦可构成累犯。

另一种意见认为,缓刑犯不能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一般是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累犯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二)、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三)、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三要素缺一均不构成累犯。缓刑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由此可见,缓刑考验期满,即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由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以假释考验期满作为刑罚执行完毕的时间,因此,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犯罪的,构成累犯。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于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刑罚执行完毕。

综合上面所说的,考验期满了之后那么就意味着自己的刑事已实施完成,但如果在期满了之后又犯罪的话,那么只要一旦构成犯罪的条件就会得到更重的处罚,犯罪之后又犯罪如果符合条件还可以按累犯来进行处罚,所以,不同的案件作不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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