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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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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如何进行?

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如何进行?

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死刑由最高人法院核准:

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经过两次复核程序]:应当由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1)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

【提示】高级法院可以作出两种复核决定:

①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直接改判/发回重新审判。

(2)被告人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

A、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B、没有高级法院复核程序。

3、依法应当由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二、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核准程序

1、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法院核准。

A、中级法院判处死缓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的处理:应当作出核准、不核准决定/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

A、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B、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死缓,并不是立即执行,死缓二年期满后可以减为无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是对死刑决定的核准,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是不能做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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