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普法知识馆>法律科普>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南京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细化规定是怎样的

南京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细化规定是怎样的

普法知识馆 人气:1.6W

南京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细化规定是怎样的

故意伤害行为要求在导致了他人人身轻伤及其以上的伤害程度时,才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而我国各地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规定的却不一样。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其中南京关于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吧。

1、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致一人轻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致一人重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五年。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以其中最重伤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

(1)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增加轻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轻伤一级一人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增加重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重伤一级一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伤害他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3)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

(4)事先有预谋的;

(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6)报复伤害他人的;

(7)造成两处以上重伤或轻伤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2)持具有杀伤性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

(3)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从上文的讲解中我们知道,在造成对方不同伤害程度的情况下,对行为人的处罚是不一样的,而这里最高是可以判处行为人死刑的。同时,也有一些情况下是不能对故意伤害罪的罪犯适用缓刑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本站的在线律师。

TAG标签:#故意伤害罪 #细化 #南京 #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