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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如何处理刑事拘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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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如何处理刑事拘留的人?

一、公安机关如何处理刑事拘留的人?

1、对于刑事拘留的人公安机关需要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此外,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30天放人概率大吗?

1、被刑事拘留30天后放人的概率可能大,也有可能小

具体是否会被释放,与公安机关是否向检察院提出逮捕请求、该请求是否被批准有关。如果逮捕的请求被批准,那么极大可能并不会释放。这是由于被批准后,公安机关一般会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捕者也有可能会被释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满足法定的条件之后,公安机关是可以拘留特定公民的,当然,在拘留之后,需要及时对其进行讯问,若是在讯问后发现不满足拘留的条件,则需要将其释放。对于满足拘留条件的,则需要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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