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普法知识馆>法律科普>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司法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罪的罪行判定是什么?

司法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罪的罪行判定是什么?

普法知识馆 人气:1.86W

司法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罪的罪行判定是什么?

如果有污染物、传染病、外来物种等未经过检疫的东西进入到我国,就会给国内人民的身体健康以及环境的生态平衡带来损害。因此就要设立海关口来检查把控外来物品,保障国内的安全,但是也有走私的物品,构成很大的威胁,甚至由司法部门放纵走私,那司法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罪的罪行判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走私罪构成要件

客体

逃汇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这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税紧密联系在一起。

对象

逃汇罪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的对象却比逃汇罪广泛得多,它包括外汇在内的一切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与物品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及物品。

表现形式

逃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汇的行为。逃汇的外在形式是将境外取得的外汇应当调回境内而不谓回,或把境内的外汇私自转移到国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观行为却是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 (边)境的行为。

犯罪主体

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此之外,均不能构成逃汇罪。自然人构成犯罪时,显然必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否则,亦不能构成逃汇罪;走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逃汇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亦可构成其罪。

二、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

海关人员与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故意使走私行为得逞,其实质上是海关人员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分工不同,故应当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事先有无通谋"是区分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谋并互相勾结实施走私行为的,则构成走私罪的共犯。走私犯罪涉及面越来越广。走私犯罪涉及单位,人员越来越广,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走私犯罪涉及地域越来越广,内地走私趋于严重;走私物品的种类越来越广,几乎囊括了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文化产品﹑文物﹑毒品等各个种类,且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走私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重特大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危害严重。走私犯罪基本上都是经济犯罪,数额多少也就成了衡量走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客观标准,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这是目前走私犯罪的一个特点,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动辄上千万元﹑亿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了严重破坏。

一般对于放纵走私行为的司法人员将会受到很严重的惩罚,按照规定如果司法人员与犯罪分子进行沟通和商讨,进而完成整个走私过程,就是判定为共犯,这种为威胁国家安全,危害人民健康的行为必将受到刑罚的严厉惩罚。

TAG标签:#司法 #罪行 #判定 #放纵 #走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