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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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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失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过失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过失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既遂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与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

(1)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国防安全的结果,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防安全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本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后罪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我国有关军事法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制度,任何不按规定要求的标准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都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与此同时,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用途在于对敌作战,保卫国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被提供给武装部队,轻者造成人身伤亡,重者危及国防利益

(3)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以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必要;而后者则没有这一限制。

对于过失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的行为,必须对军队的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特别是因提供不合格的产品造成了军队的安全事故或者其它恶劣的情况下还需要追究严重的法律责任,另外对于是否属于过失行为也应当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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