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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既遂量刑处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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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驾驶罪既遂量刑处罚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既遂量刑处罚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三、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一)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1、二者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危险驾驶罪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此罪中“以其他危险方法”应做严格解释,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的范围,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2、二者主观故意不同,危险驾驶罪是间接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里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

3、追逐竞驶构成的危险驾驶罪是情节犯。追逐竞驶,只有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构成此罪。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

1、两者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主观上是间接故意,而交通肇事罪主观上是过失。

2、两者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而交通肇事罪则是结果犯。

3,客观方面,危险驾驶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的行为方式,但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方式不一定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为情节犯,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进行了在交通道路上,与其他车辆相互追逐,提高车速反复想要超越其他车辆的行为即可认定该罪,该行为是否导致了严重后果都不影响该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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