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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执行裁定失职罪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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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执行裁定失职罪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执行裁定失职罪如何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

1、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个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单位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3、严格不负责,一年内对3起案件执行失职的;

4、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执行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6、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必须要得到执行,这样才能够维护司法权威,如果有人在执行相关裁定过程当中存在失职行为,将构成相应的犯罪,比如说有执行裁定失职责罪,当然,需要根据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程度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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