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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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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条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构成要件

客休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两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综上可以看出,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首先在其目的上是希望通过加价卖出车票或船票而获利,但本罪的认定不在于其目的实现与否,凡是存在有倒卖船票、车票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者都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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