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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是否应负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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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是否应负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未成年是否应负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未成年一般不需要对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大于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对于小于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需要负任何刑事责任,对大于等于十四周岁小于十六周岁者,需承担法律规定的八种行为的刑事责任。对于大于等于;十六周岁小于十八周岁者,犯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只不过由于其不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刑法在认定未成年人犯罪时,都会从轻处罚的。

大于等于十四周岁小于十六周岁者,由于不具有完全刑事能力,只需要对法律规定的八种行为负有刑事责任。

1、故意杀人罪,这是犯罪者主观恶意性最强,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恶性事件,不管客体最终有没有死亡,犯罪者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者,这也是主观行为,带有很强的恶性。后果严重,未成年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强奸,这也与主观恶性密切相关。如果与小于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不管幼女是否同意,都视为强奸,除法院认为不予立案的情况,其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抢劫,他是主观恶意的,通过暴力、胁迫获取他人财物。

5、贩卖毒品,毒品极大的危害着社会,我国严厉打击贩毒行为,即使未成年人,来不能姑息。

6、放火,即使是未成年人也知道放火的危害,故意放火可能引起严重的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这种行为涉及的面比较管,绝不能因为其实未成年人而姑息。

7、投毒,主观恶性极强的行为,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必须严惩,即使未成年人也不行。

8、爆炸,爆炸的危害很大,影响面广,也是需要严惩的行为。对于大于等于十六周岁小于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使有不完全刑事能力,也需要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法律上考虑这一点,对未成年人犯罪,都会从量上有所减轻的。

二、未成年犯罪判刑原则是怎样的?

1、从宽处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 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人员对未成人要坚持攻心为主,象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认识到自已行为的危害性。

法律上对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进行了非常详细的划分,由于现在大多数的孩子情商和智商都是比较早熟的,所以,裁定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完全符合社会的需求,也希望家长在平时的生活当中对孩子的包容要有原则,年纪小不是违法的借口。